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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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和如何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等方面做出了探索和创新,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一、基本案情

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系由原告关联企业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自主开发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2018年8月20日,腾讯公司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了的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2019年5月17日,经腾讯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证明被告运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于2018年8月20日发布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文章。经比对,该文章与腾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完全一致。网站存在广告投放,发布文章目的为吸引相关公众浏览其网站以增加市场交易机会。腾讯遂起诉“网贷之家”网站的主办单位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讯”),要求盈讯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因此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其次,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最后,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院已经依照《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款对腾讯公司予以救济,不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因此对腾讯公司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三、司法观点

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人工智能生成文章的过程与普通文字作品创作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的行为,也即主创团队为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和涉案文章的实际撰写之间存在一定时间上的间隔;这种缺乏同步性的特点是由技术路径或原告所使用的工具本身所具备的特性所决定的。实际上,此类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来源:律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