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迈某某节某公司、迈某某集团公司诉三某环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熊某某、郝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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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迈某某集团公司于2002年成立,并于2014年投资设立迈某某节某公司。三某透某公司于2017年9月成立,并于2019年1月投资设立三某环某公司。熊某某担任三某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三某透某公司股东及董事。郝某于2012年进入迈某某集团,2019年3月6日从迈某某节某公司离职,离职前为公司销售副总,离职后任三某环某公司总经理,将迈某某节某公司的客户信息、商业机会等经营秘密披露给两三某公司,还将迈某某节某公司已设计完成且属于商业秘密的工艺方案全盘披露给两三某公司并供其使用,导致迈某某节某公司丧失总金额高达1940万元的订单。两迈某某公司诉至南京中院,起诉标的800余万元(同时还起诉了客户信息经营秘密案件)。一审法院南京中院认定两迈某某公司主张的技术密点不属于技术秘密,判决驳回两迈某某公司诉讼请求。
两迈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两迈某某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即密点1-3、7-19构成技术秘密,且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郝某和两三某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两迈某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因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两三某公司及郝某停止侵害两迈某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两迈某某公司经济损失4983966元及维权费用。
裁判要旨
1、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的图纸通常是承载技术秘密的重要载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图纸本身也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技术秘密。针对工业领域特定项目所定制的个性化设备,权利人可以将为设备所绘制的工艺流程图及图中的设备位置、连接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并作为技术秘密主张保护。
2、基于日常经验法则,可以推断针对特定的项目所开列的设备清单,是一份具有高度定制化色彩的技术资料,从而构成技术秘密的可能性较大。
3、技术秘密侵权比对中,如果图纸元素高度雷同,甚至瑕疵和错误也一模一样,则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4、被诉侵权人存在明显过错且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直接决定了被诉侵权人商业机会的获得或者权利人商业机会的丧失的,计算侵权获利时,原则上可以将全部获利作为侵权获利,不必再考虑技术秘密对侵权利润的贡献率。该原则由最高院审理的盎亿泰vs英索油商业秘密案所确立。
5、同创纪录的吉利vs威马商业秘密案一样,该案判决在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以及拒绝履行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列举了相应附件。
案件小结
技术秘密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涉及各类研发成果、工艺流程、客户数据等重要信息。本案中原告人员离职后将企业技术秘密、客户信息和商业机会等关键信息披露给竞争公司,给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此类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与复杂性,具体体现在技术秘密和侵权行为的界定问题。本案中经过细致的技术挖掘和分析,原告律师团队提出19个技术密点并与被告技术材料进行了详细比对,除二审庭审中放弃的3个密点,其余16个密点均在二审中被认定为技术秘密。
鉴于本案中各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恶劣,二审法院在原告主张的基础上适用额外的2倍惩罚性赔偿,这对离职人员非法披露侵害技术秘密类似案件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参考作用。
技术秘密保护的重要性日益显现,这类案件的判决和处理为社会提供了如何更好地保护企业创新成果的法律指引。
来源:知产宝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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