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联盟章程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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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金务联盟,英文名称:Shanghai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ial Service Alliance,缩写:SIPFSA。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本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中介及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科技园区、科技与投融资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等)本着“自愿加入,规范引领”的原则,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实体民间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整合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资源,凝聚联盟成员共识,深化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推动建立和不断完善服务标准,提高联盟整体能力,加强联盟成员间合作交流,提升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水平,推动上海知识产权产业和科技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的指导单位是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长单位为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秘书长为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主任,办公地址设在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漕宝路650号东幢2楼)。

第二章  联盟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和宣传国家及地方各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相关政策,定期举办联盟内的信息交流、研讨等活动,搭建联盟成员合作平台,推进联盟成员间信息共享、优势互补;

(二)发挥联盟集群优势,充分对接各区、园区、科技企业等目标群体,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促进产业和服务资源的优势整合;

(三)培养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咨询和人才培训等活动,提升联盟成员的整体竞争力;

(四)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融资租赁、投资、证券化、资产化、科创板等知识产权金融工作的整体知识产权金融运营体系、知识产权价值分析评价体系、资产处置体系等全流程管理体系;

(五)开展有利于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责任

第七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本联盟秘书长在成员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成员大会审批;

(三)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联盟设秘书处,处理本联盟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在秘书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相关工作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及其主任人选由秘书长提名并经联盟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任命。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联盟相关专业活动年度计划;

(二)负责与联盟相关专业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三)对联盟成员与知识产权金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

(四)成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联盟为邀请制,由单位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加入本联盟,应当拥护本联盟章程,有加入本联盟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本行业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需为成立三年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中介及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科技园区、科技与投融资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受邀单位书面同意并提交有关信息材料(单位简介、营业执照、企业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二)经秘书处形式审查,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审议通过;

(三)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颁发联盟成员证书(或匾牌)。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权。

第十五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本联盟及本联盟成员的商业秘密;

(七)自觉维护联盟信誉,接受联盟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成员应承诺聚焦工作机制建设和服务能级提升,强化“政企银保服”联动,积极行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更好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交回联盟成员证书,秘书处负责向全体成员通报。成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可对联盟章程提出修改建议。修改联盟章程须经联盟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